案例|一個 15 年前的保單爭議

TCF §3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 案例評析

他繳 10 年儲蓄險|期滿領回竟縮水|怒揭合約驚人內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710001840-260402(中時新聞網 2022 年 7 月 10 日 14:32 報導)

報導中提到:"1 名網友在《爆怨公社》抱怨,他 15 年前買一張保單,繳 10 年,第 15 年能拿回 30 萬元,怎料日前保險公司卻致電告知他,只能領回 27 萬元,並解釋 30 萬元僅是當年的專案名稱,原PO大傻眼表示:「金庫直接縮水了 3 萬元」,貼文一出引起熱議。"

啟發

訊息有限,我們對於事實沒有討論基礎,不過,這則案例,應有下列幾點啟發:

  1. 舉證責任。保險是繼續性契約,保險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保戶發現保險契約內容不符預期,有時是在簽約數年之後(以本案來說,是 15 年)。此時,如何證明保險業務員招攬時,所說明之內容與契約條款不符?舉證方法為何?我們認為,保戶應該妥善保管保險文件,包括保險契約、銷售文件、廣告文宣,以應日後所需,否則,舉證極為困難(請見《人身保險招攬》編碼 194 以下)。
  2. 廣告拘束力。依報導內容記載,保險公司當年是以 30 萬元作為專案名稱。若此為真,則廣告文宣的記載,有無致人誤信之可能?會否涉及廣告拘束力的問題?應有討論空間(請見《人身保險招攬》編碼 416 以下)
  3. 與有過失。此外,保戶在取得保險契約後,有無研究契約條款?或對不明處,詢問保險業務員或專家意見?倘否,則保戶是否也有過失,而構成與有過失(請見《人身保險招攬》編碼 234 以下)

 

參考條文|廣告真實|廣告拘束力

《消保法》§22 I:「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金保法》§8 I:「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