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訂定「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

公平待客原則 R5——告知與揭露原則

· 法規函釋

金管會 2022 年 8 月 3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1433461 號〉

人身保險業應於包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

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前點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並列前點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