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7-1|注意與忠實義務|注意義務
講義|7-1|注意與忠實義務|注意義務
公平待客 R2——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01. 公平待客原則第二項為「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02.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金 融 消 費 者 負 有 受任人義務( fiduciary duties),在此概念下,可再區分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以及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兩項子概念。
03. 《金保法》§7 III 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約定,負忠實義務。」
04. 除了《金保法》§7 III 規定外,〈保代規則〉、〈保經規則〉也有類似規定:
- 〈保代規則〉§33 I 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 〈保經規則〉§33 I 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注意義務
05.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金保法》§7 III 前段)。
06. 《民法》將過失責任,以責任人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依輕重區分為三種類型(最高法院96 台上1649),包括:
- 抽象輕過失,以行為人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
- 具體輕過失,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
- 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
抽象輕過失
07. 《金保法》要求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採最嚴格之抽象輕過失責任標準。
08. 這是考量到:「鑑於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重要資訊,且其通常強調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金融消費者就專業性資訊須仰賴金融服務業者之提供或揭露,就獲取專業資訊即處於弱勢地位,從而金融消費者常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相對人於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時,仍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評議中心 103 評 0880)
09. 至於如何判斷金融服務業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具有的注意。」(最高法院 110 台上 2122)
10. 在保險招攬爭議案件,保險業及招攬人員因為具備保險專業的知識經驗,如其所為招攬行為違反保險專業,即屬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參考案例
11. 例一:評議中心 103 評 1985(未確認新保單可否獲得承保,即解除舊保單)。
12. 例二:評議中心 105 評 1088(保險經紀人未及時審核要保文件之正確性、完整性)。
13. 例三:評議中心 106 評 0048(業務員多次唆使保戶解約再行投保相同類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14. 例四:評議中心 106 評 0102(保險人疏未監督所屬業務員在外之不當招攬行為(以個人名義保證獲利))。
15. 例五:評議中心 106 評 0345(業務員送件行為違反要保人意願)。
16. 例六:評議中心 109 評 2685(發現電郵信箱無法寄送成功,卻未以其他方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