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保險業不得有針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保戶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而不當給付佣酬情事

公平待客原則 R6——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

· 法規函釋

金管會 2021 年 1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4398 號函〉

邇來發現部分投資型保單保戶有經由保險業所屬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通路業務員,對同一保單多次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致保戶須支付高額轉換費用情形,且其轉換費用多數作為支付保險業所屬業務員或招攬通路之投資標的轉換佣金。

按保險業支付所屬業務員或合作往來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之佣酬,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其所屬業務員之佣酬,該等佣酬之性質應繫屬其有招攬事實所獲取之報酬,倘投資型保險商品保戶僅申請投資標的轉換,因業務人員並無提供招攬服務,不應於與所屬業務員或合作往來通路合約中約定給付佣酬,以防杜業務人員為獲取佣酬不當勸誘保戶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損及保戶權益。

請各公司應立即檢視修正前述與所屬業務員或合作往來通路合約約定,不得有針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保戶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而不當給付佣酬情事,以維護保戶權益。如查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嚴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