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9-1|適合度原則|適合性義務
講義|9-1|適合度原則|適合性義務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01. 公平待客原則第四項為「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02. 《金保法》§9 I 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此為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盡之適合性義務或適合度義務。
03. 與高齡保戶有關議題,請見後續「友善服務原則」之討論。
|適合性義務
一、理論基礎
掛牌營業理論
04. 適合性義務,源自美國的掛牌營業理論(Shingle Theory)。該理論最早規定在證券業之行業規範,認為證券經紀商或交易商正式掛牌並對大眾公開進行證券業務時,即默示(implied)對大眾負有一公允交易(fair dealing)之義務(張冠群(2009):p.141;王怡蘋(2015):p.52 以下),包括:
- 合理定價之義務;
- 對顧客推介適合各該顧客有價證券之義務。
05. 發展至今,依《金保法》§9 規定,適合性義務已經成為金融服務業在與金融消費者交易時,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
入口義務
06. 在金融商品交易的締約過程中,金融服務業應善盡適合性義務,是其入口義務。金融服務業必須先蒐集客戶基本資料及其他必要資訊,在此合理性基礎下,完成適合性評估後,始能向客戶推介適當之金融商品,並依客戶之屬性、知識、經驗、投資目的及資產負債狀況,採取適當之方法,說明金融商品之內容(杜怡靜(2009):p.55;王志誠(2011):p.5;王志誠(2019):p.80-81)。
07. 所以建構適合性義務的軸心,有兩大端點,金融服務業應了解下列事項:
- 對商品及交易屬性有所理解(Know Your Product,KYP,即充分瞭解商品);
- 對客戶資訊的瞭解(Know Your Customer,KYC,即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認識客戶)。
08. 而適合性評估,就是金融服務業對商品交易屬性與客戶財務狀況、交易目的及特性需求、既有投資部位等資料進行比對的過程(王怡蘋(2015):p.59)。
參考案例
09. 例一:評議中心 107 評 1304(防止金融機構為自身利益濫行銷售)。
10. 例二:評議中心 110 評 0471(一般投資大眾有賴金融業者判斷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能力,銷售或推介適合其風險類別之商品或投資組合)。
二、舉證責任
11. 遵守認識客戶義務、適合性義務,是金融服務業不可迴避的法律義務,因此,即使金融消費者已於要保書上勾選「不填寫投資取向分析問卷或客戶風險屬性分析表」,亦未必可以免除金融服務業應盡之適合性義務。
12. 評議中心在最近評議案例中,強調金融服務業必須舉證證明已盡適合度義務。
13. 例一:評議中心 109 評 2539。
14. 例二:評議中心 109 評 2971。
15. 例三:評議中心 110 評 0471。
16. 例四:評議中心 110 評 0024。
17. 以下,將從適合性義務的兩個端點,即瞭解商品、瞭解消費者出發,再討論適合性評估的相關議題。
三、查證方法
18. 招攬人員在進行招攬行為時,所要瞭解的各種資訊,難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特別是金融隱私),例如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年收入、其他收入或財務狀況,實際執行也可能有其難度,因此,有必要在要保人的金融隱私與保險業應盡義務之間,求取平衡點。
19. 〈招攬自律規範〉§6 I 規定:「各會員對於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之保件有單一保單或累積之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會員自訂)之情形者,應採行下列查核程序之一,業務主管並得視情況另以電話聯繫或親自訪視要保人等方式進行了解,以有效控管風險:
- 請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 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
20. 在實務上,曾有案例因為要保人表示不方便透露財務狀況,結果保險業務員竟然自行推估要保人年收入,實屬不當,值得招攬人員引以為戒(評議中心 101 評 0578)。
21. 在該案,評議中心特別強調,倘若要保人不提供財務證明文件,業務員可以依〈招攬自律規範〉規定,要求申請人以填寫財務資料相關問卷方式,以避免日後糾紛。
四、內部審核
22. 為了落實適合性義務,〈適合辦法〉§3 要求金融服務業內部必須要設置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下列事項:
- 簽約程序;以及
- 金融消費者提供資訊之完整性。
23. 金融服務業如能落實內部審核機制,應可有效篩選大部分的不當招攬行為,因為有時候,審核當事人、保險業務員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並不困難。
24. 例如:評議中心 103 評 1392(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以確認土地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