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9-4|適合度原則|適合性評估|(3) 財務核保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課程講義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財務核保

01. 財務核保主要的審核重點,在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額的大小、投保險種、投保目的、年收入、年齡、家庭狀況、工作技能與專業等因素。

應評估事項

02. 財務核保具體評估項目,包括:

  1. 職業穩定性;
  2. 資產負債狀況:要保人保費繳納能力與保額配合的狀況、保費與年收入若未有適當比例,則誘發道德風險及造成停效保單的機率愈高;
  3. 收入來源:應符合長期持續且穩定的特性,例:薪資、佣金、經常性獎金、兼職收入;
  4. 保險需求:保障生活、教育經費、遺產節稅或贈與;
  5. 有效保額:在計算有效保額時,必須對保單的類型、意外身故給付或遞延增值等情況一併考慮進去;
  6. 保費繳交合理性:應審核保險費與收入搭配是否合理,以避免保單過早失效。投資型保險、萬能保險之目標保險費有不同計劃或在範圍內保戶可自由選擇繳交金額者,亦應注意其合理性。

03. 〈招攬自律規範〉§8 I 規定,財務核保之綜合評估事項,包括: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險利益、需求程度、適合度事項、職業、收入、財務、保險費之資金來源及健康狀況等;
  2. 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
  3. 保戶投保件數、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等與其財力及社會經濟地位是否合理、適當。

04. 保險業應依據下列項目,訂定財務核保標準(〈招攬自律規範〉§9)

  1. 被保險人之年齡;
  2. 財務收入狀況;
  3. 同業累計保險金額;
  4. 其他衡量風險指標。

05. 保險業對保戶進行財務核保時,對其財務狀況之評估,應有相關資料作為憑據,萬不可作天馬行空的推估(評議中心109 評1798)

(2)資產負債狀況

06. 例一:評議中心 107 評 1863(被保險人並無該不動產所有權)。

07. 例二:評議中心 109 評 1726(相對人知悉申請人辦理保單借款,但借貸或負債項目及金額欄位卻記載為 0元)。

08. 例三:評議中心 110 評 1541(在家庭年收入無變化之情形下,淨資產卻大幅度變更)。

(4)保險需求

09. 例一:評議中心 109 評 2976(申請人勾選 KYC 問卷之選項,依一般經驗法則,似與一般退休人員之規劃不符)。

10. 例二:評議中心 110 評 1037(高齡金融消費者投資風險屬性為「積極型」,是否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

(6)保費繳交合理性

11. 例一:評議中心 104 評 0513(年繳保費總額幾達到申請人年收入之 100%)。

12. 例二:評議中心 104 評 1332(年繳總保費與申請人之財力及社會經濟地位顯不相當)。

13. 例三:評議中心 109 評 0096(相對人應能知悉申請人當年度收入不足支付如此龐大之保險費)。

14. 例四:評議中心 109 評 1932(年繳保費總額顯已大於其個人年收入)。

15. 例五:評議中心 109 評 2220(資金來源不明)。

16. 例六:評議中心 110 評 1439(申請人已退休,家庭年收入為 80 萬元,則申請人之淨資產是否足以支付每年高達 620 萬元之保費?)。